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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了被害人和认罪认罚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梁某甲联系本市天心区从事混凝土销售的“长沙市**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某甲,谎称自己是“**大学**医院筹建办”的管理人员,手上有**医院的混凝土项目,可将其中部分混凝土项目介绍给何某甲承包,并伪造了相关的聘书。梁某甲在骗取被害人何某甲的信任后,先后以给领导送礼和打点关系为由,自2013年7月16日至2018年1月25日,通过现金和转账等方式,多次从何某甲处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大学文件(中大人字[2014]**号)、证明、商品混凝土考察报告、关于**医院项目地下室工程材料供应商的函、聘书照片、微信聊天截图、微信个人信息截图、电话联系人信息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截图、梁某某领款明细表、湖南**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记录、湖南**建材费用报销单、**大学**医院建设筹备组公章印、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印、何某甲中国**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梁某甲**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梁某甲长沙**银行存款账户金融交易明细、梁某甲中国**银行业务凭证、梁某乙中国**银行个人账户信息、何某乙中国**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梁某甲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七至八年之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利军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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