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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诈骗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448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招摇撞骗嫌疑,于2020年4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4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梁某甲冒充人民警察身份,结识被害人丘某乙,在取得丘某乙的信任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梁某甲以投资网吧、买车位、买地皮、帮人找工作、迁户口及其他事项为由,诈骗丘某乙及其家人、朋友、同事共计人民币1087748.56元,具体如下:

(1)2014年4月,被告人梁某甲以洗胃为由,骗取丘某乙人民币3000元。2014年6月,梁某甲以参加香港大练兵为由,骗取人民币2000元。自2014年7月至2020年4月,梁某甲骗取丘某乙名下卡号为62226207800********的交通银行卡,持有并支配使用丘某乙工资金额共计人民币367920.24元;自2015年4月至2020年4月,梁某甲骗取丘某乙名下卡号为62170030900********的建设银行卡,持有并支配使用丘某乙住房维修金人民币79549.17元,并提取丘某乙的公积金人民币10000元使用;自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梁某甲骗取丘某乙名下卡号为62146213220********的广发银行卡,持有并支配使用丘某乙奖金共计人民币98289.15元。梁某甲于2019年8月30日用丘某乙的支付宝转给其妻子邹某某人民币900元。梁某甲骗取丘某乙共计人民币561658.56元。

(2)自2016年至2020年4月,梁某甲以入股网吧、买车借钱、买地皮借钱、买车上牌借钱、打官司借钱、家里建房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丘某甲、李某某(丘某乙的父母)共计人民币257000元,骗取丘某戊(丘某乙的大弟)人民币共计68400元,骗取被害人丘某丙(丘某乙的小弟)人民币共计20600元,骗取被害人丘某丁(丘某乙的哥哥)人民币共计19500元。梁某甲骗取丘某乙家人共计人民币365500元。

(3)2018年5月31日,梁某甲以打官司需要钱为由,让丘某乙向被害人陈某某(丘某乙的同事)借人民币20000元,骗取该款后,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消费账单。

(4)在2019年7月21日、2020年2月16日,梁某甲冒充警察以帮被害人侯某某(丘某乙的同事)解决编制、还房贷为由分两次骗取侯某某人民币10000元和3000元。2019年10月和12月,在梁某甲的要求下,丘某乙以还债为由,向被害人梁某乙(丘某乙的朋友)分别借15000元和23000元,并于2020年2月底归还侯某某13000元,其他用于梁某甲还债。梁某甲骗取梁某乙人民币38000元。

(5)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梁某甲冒充警察以帮被害人崔某某(丘某乙的同事)的男朋友许某某找工作、缴纳税款为由,骗取了崔某某共计人民币99590元。

(6)2020年3月10日,梁某甲冒充警察以帮被害人李某乙(丘某乙的同事)办理迁入珠海户口为由,骗取了李某乙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洁萍

检察官助理:孙萌

2020年10月16

                                      (院印)

附:

1.​ 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视频光盘六张及补充材料八张附卷。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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