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镇**村**社**号,住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兰州新区**小区物业公司工人,无前科。2020年10月2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5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在2013年4月28日与**镇政府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伪造其长子梁某乙与长媳满某某、次子梁某丙与次媳俞某某的结婚证,并将假结婚证交给**镇人民政府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骗取**镇政府安置房160平米、商铺奖励款24万元(未遂),共计455240元。案发后梁某甲于2019年8月6日与兰州新区**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变更协议》并将骗取所得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丹
书 记 员:陈 冉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79482****。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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