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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9********,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田东县**镇**村**屯**号,现住田东县**镇**小区**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日经本院批准,3月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被害人黄某甲因其男朋友陵某某吸毒被田东县公安局祥周派出所行政拘留而找到被告人梁某甲,梁某甲虚称认识田东县公安局领导,以可将陵某某捞出来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现金 50000元和一条价值500元的蓝龙牌香烟钱。梁某甲将骗得的款项用于网上赌博,蓝龙香烟自行吸食。案发后,梁某甲退赔55000元给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梁某甲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伟杰

检察官:黄汉鹏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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