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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阿*”、“***”,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某某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村**号。2010年7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份,被告人梁某甲在怀集县**镇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梁某乙、植某某、梁某丙、黎某某、植某某、杨某某、谭某某等人。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梁某甲在肇庆市鼎湖区****居委会**路附近向贩毒人员谢某某购买了价值人民币21600元疑似毒品30.29克,后驾驶粤HJV****小型轿车从肇庆市鼎湖区**镇**居委会**路附近出发将疑似毒品30.29克运输回怀集县贩卖,运输至怀集县**高速收费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梁某甲身上起获疑似毒品30.29克。

经广东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梁某甲身上起获的疑似毒品30.29克,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30.2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丁

检察官助理:何玉芬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特殊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 .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人民币2195.5元,戒指1枚,银行卡1张,小车驾驶证1本,小汽车行驶证1本,小型汽车1辆,手机3台,行车记录仪一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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