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吸毒人员吴某某、梁某乙、王某某和梁某某相约吸食毒品冰毒,于当晚8时由吴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甲求购毒品冰毒,约定购买人民币600元毒品冰毒,随即用微信向梁某甲转账人民币600元,后电话联系约定在**镇**村委会**小学路口交易毒品。当晚10时,吴某某、梁某乙、王某某和梁某某按照约定到**镇**村委会**小学路口等候梁某甲,梁某甲驾车来到现场将600元毒品冰毒交给吴某某,后离开现场。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梁某甲到怀集县公安局诗洞镇派出所反映其吸食毒品的情况,即被该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芝勇
检察官助理:林惠芳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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