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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61973********,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浦北县**街道**路**村**号。2018年7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3日22时许,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甲,表示要购买200元毒品冰毒,双方约定在浦北县**街道**村**桥**二级公路边的沙场进行交易。梁某甲以给梁某乙(已判刑)免费吸食毒品冰毒为条件,要求其联系将毒品冰毒出卖给刘某某。梁某乙同意帮梁某甲送毒品出卖给他人,并收了梁某甲所给用于出卖的毒品冰毒一包。梁某乙到约定的地点与刘某某见面,在梁某乙收了刘某某付的100元现金和微信扫码支付的1****,将一包用透明塑料包装的毒品冰毒交给了刘某某收取,刚交易完毕,即在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了,在梁某乙身上查获毒资100元,手机一台;在刘某某身上查获透明塑料包装的白色晶状体的疑似冰毒一包、手机一台。经鉴定,从查获的疑似冰毒(净重0.14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成分。

2、2019年10月14日12时许,吸毒人员宁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甲,表示要购买毒品冰毒,并约定在浦北县**街道**路**号**附近交易。在宁某某前往交易地点途中,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200元毒资转给****。宁某某来到浦北县**街道**村委大路间,在梁某甲住宅处一个路口的竹篱笆的一根竹子上拿到了一小包毒品。在其返回县城途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宁某某身上查获透明塑料包装的白色晶状体的疑似冰毒一包、手机一台。经鉴定,从查获的疑似冰毒(净重0.10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成分。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梁某甲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其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毒品、毒资、手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通话记录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梁某乙、刘某某、宁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一年重新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国权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捌张,U盘壹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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