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女,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新兴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在新兴县**镇经营**店。2020年5月19日因本案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甲从2017年11月份至被抓获期间,在新兴县**镇**路**店内接受叶某某、欧某某、梁某丙、李某某、黄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投注额共约30万元,被告人梁某甲在接受投注后,将认为有把握的投注自己做庄与参赌人员结算,将认为没有把握的投注转投注到梁某丁处(另案处理),梁某丁再在“六合彩”网站上投注营利然后与梁某甲结算,其中被告人梁某甲转到梁某丁处的六合彩投注额约30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利用“六合彩”进行聚众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珍
检察官助理:梁凤放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及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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