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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97号

被告人梁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5********,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7日、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9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梁某甲伙同同案人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已判决)经合谋后,利用其五人担任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经济合作社**的职务便利,将**街原有旧厂房改造的工程交由李某某承包,并于2016年在工程建造完毕后收取李某某贿送的工程好处费约人民币(下同)150万元。其中,梁某甲分得贿款30万元,并将贿款用于个人事务开支。2019年8月22日,梁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还赃款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工程总承包合同、费用报销单、收据、发票等书证;

2.证人梁某己、梁某庚、梁某辛的证言;

3.同案人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的供述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甲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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