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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贾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8********,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粮农,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6月24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起,被告人梁某甲自备工具,在融水县**乡**村**屯*号家中制造疑似枪支用于打鸟。2020年6月10日民警到梁某甲家中搜查时,发现其制造的疑似枪支并予以扣押。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疑似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照片;2、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物资专用收据、到案经过;3、证人石某某、梁某乙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及通知书;6、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青玲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4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提请人民法院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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