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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3********,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丘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甲在丘北县天星乡天星街上下石桥处,以300元跟一不知名男子购买了一支射钉枪、20多颗空包弹和一小瓶铁砂,每年过春节回家被告人梁某甲会拿枪到山上打鸟,2019年10月31日丘北县公安局天星派出所民警在梁某乙家查获被告人梁某甲所持有的枪支。经鉴定,梁某甲持有的枪支系用射钉器改制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实程序的法律文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告知书、申请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传唤证、权利义务告知书,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告知书;

2.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没收凭证;

3.书证:被告人梁某甲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到案经过;

4.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丙、梁某乙、陆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永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持枪资格,非法持有一支射钉枪被告人梁某甲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刑法及相关量刑规则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宏伟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永飞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26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壹佰壹拾贰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壹张。

4.取保候审相关材料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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