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柴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扶沟县人民政府通告“扶沟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规定禁猎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甲在自己经营的葡萄园内架设粘网,防止鸟类叨食葡萄。2020年9月30日13时许,梁某甲架设的粘网被扶沟县公安局柴岗派出所查获,当场扣押捕获的鸟类3只、粘网一张。经鉴定,梁某甲捕获的喜鹊一只、山斑鸠一只、白头鹎一只,属“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梁某乙的证言;
(3)书证、物证;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梁某甲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松涛
检察官助理:吴 震
2021年3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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