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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11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本案于2020年10月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在2019年2月至3月期间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北寮村委会松塘村51号附近的菜地园用老鼠夹捕获两只毛鸡,随后用白酒灌醉毛鸡,并放置到密闭的酒罐泡酒的方式杀害毛鸡;在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北寮村委会松塘村51号附近的菜地园用老鼠夹捕获一只毛鸡,随后用白酒灌醉毛鸡,并放置到密闭的酒罐泡酒的方式杀害毛鸡。清远市农业局出具的野生动物鉴定书证实:在被告人梁某甲家中起获的酒罐中的毛鸡为褐翅鸦鹃,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紫色酒盖的酒罐一个(内有酒、蛇、两只毛鸡、三只猫头鹰)、红色酒盖的酒罐一个(内有酒、蛇、两只毛鸡)、夹子一只(铁色、生锈)等材料;2.书证: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梁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野生动物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季焕爽

                              检察官助理 何海莹

                               2020年11月5

                                   (院印)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2.量刑建议书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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