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11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在2019年2月至3月期间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北寮村委会松塘村51号附近的菜地园用老鼠夹捕获两只毛鸡,随后用白酒灌醉毛鸡,并放置到密闭的酒罐泡酒的方式杀害毛鸡;在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北寮村委会松塘村51号附近的菜地园用老鼠夹捕获一只毛鸡,随后用白酒灌醉毛鸡,并放置到密闭的酒罐泡酒的方式杀害毛鸡。清远市农业局出具的野生动物鉴定书证实:在被告人梁某甲家中起获的酒罐中的毛鸡为褐翅鸦鹃,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紫色酒盖的酒罐一个(内有酒、蛇、两只毛鸡、三只猫头鹰)、红色酒盖的酒罐一个(内有酒、蛇、两只毛鸡)、夹子一只(铁色、生锈)等材料;2.书证: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梁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野生动物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季焕爽
检察官助理 何海莹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2.量刑建议书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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