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8********,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5时许,柘城县公安局张桥镇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梁某甲家的菜园中发现非法种植的疑似罂粟原植物,经铲除清点共计1589株,经鉴定该疑似毒品原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相关书证;3、证人梁某乙、梁某丙证言;4、被告人梁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李业争
检察官助理:夏 明
2020年3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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