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8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住佛山市顺德区**花园**栋**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完毕。被告人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梁某甲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被告人周某某(在逃)处购买柴油,在梁某乙(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于佛山市禅城区**路**蔬菜批发市场内向不特定人多次销售。2020年6月3日,民警在上址当场抓获正在非法贩卖柴油的梁某甲,查扣了非法改装的粤A0****油罐货车。2020年6月22日,民警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梁某甲。经鉴定,涉案的柴油硫含量、闪点(闭口)不合格,属于危险化学品。经统计,被告人梁某甲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0107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改装加油汽车、柴油、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材料、通话记录清单等书证;3.证人梁某乙、孙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数额达70107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玉筠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及散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等扣押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