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博罗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住所地: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
诉讼代表人梁某乙,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2********,博罗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梁某甲任博罗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小组长。2005年7、8月间,梁某甲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经**村民小组户代表签名表决同意,通过招投标、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的方式,将该小组位于“**”、“**”(土名)地段约19977平方米土地(规划地类:其他用地,现状地类:其他草地)以2996550元价格非法转让给黎某某、程某某、梁某丙,截止2008年1月8日,**村民小组共收取土地转让费2496550元,所得款项均用于**村民小组开支。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梁某甲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位于“**”、“**”(土名)的4块地块共3500平方米(规划地类:一般农用地,现状地类:坑塘水面),分别以宅基地的名义非法转让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先后共收取“宅基地地皮款”人民币1727500元,所得款项均用于**村民小组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博罗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作为对博罗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雨亮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220****。
2.诉讼代表人梁某乙联系电话:1331638****。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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