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现住耒阳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左右,被告人梁某甲到耒阳市**街道办事处**社区3组湾后**公园山上,用随身携带的柴刀将山上的野生樟树砍伐,用来种桔子树。经耒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采伐林木6株,采伐蓄积0.1749立方米,采伐树种为樟树,种源为野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树。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主动到耒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已缴纳了林木补植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涉案照片、谅解书、补植成本意见书、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辨认笔录;5.证人梁某乙、梁某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孝宝
检察官助理:邓海威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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