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梁某,曾用名梁**,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在广西苍梧县**镇**街**街交汇路口的一个摊位处,将被害人李某某在衣服右边口袋的一台手机(玫瑰金色的vivo牌x6s,串号:860576039*****)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叶耀隆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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