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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梁*,男,汉族,1978年06月14日出生,初中毕业,居民身份证编号:4123251978********,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尚屯镇埠口村**号,现住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八一路西***米胡同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3时许,梁*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中心广场西侧北数第三个胡同其朋友家喝酒后离开,走到接近胡同口时,发现一名男子推着一辆黑色万仕达牌电动三轮车向东走,后该男子打电话离开,随后梁*将该三轮电动车盗走,并告知正在路边等待的女朋友张**,二人将电动车停放在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归德路交叉口西200米租房处,被盗电动车的价值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二0二0年八月五日

附:

1、被告人梁*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530342606)

2、侦查证据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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