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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盗窃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梁某驾驶摩托车窜至达川区麻柳镇,趁受害人杨某在家具门市睡觉之际,盗走放在该门市桌子上的挎包,在返回开江的路上,取出包内现金1400余元,并将挎包丢弃在路边。

2、2018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梁某窜至开江县甘棠镇,在天子街 “艾菲尔时尚鞋吧”门市,见该门市无人看守,遂进入门市盗走受害人张某某放在门市收银台旁椅子上的黑色背包,并迅速离开现场,翻看背包发现内有少许现金及少量零食,拿走零食食用后将包丢弃在一巷子内。

3、2018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窜至开江县新宁镇峨城大道金源山水城 “美阁能量医学美容”门市处,见该门市内无人看守,遂进入门市将受害人赵某某的黑色皮包盗走,包内有现金7000余元、VIVO手机一部、钱包一个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被告人梁某在建设街高家巷子内,打开皮包将包内现金7000余元取出,将包丢弃在高家巷子一颗树下,后被告人梁某将盗得的手机以400元变卖。

4、2019年3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窜至通川区西外镇白塔路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的茅台酒门市,发现该门市内无人看守,遂进入并盗走受害人王某某小米8SE手机一部、手提包一个,取出包内240余元现金后将包丢弃,猜试出密码打开王某某的手机,通过翻阅手机通讯录得知王某某支付宝密码,后被告人梁某分三次将王某某支付宝内48000元存款转入自己的支付宝内,并于次日将手机损毁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的情节,因其有前科,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刑期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高芳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现羁押在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壹佰陆拾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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