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15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县**镇**村**。曾因盗窃,于2011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1月30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6年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20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来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根竹园农贸市场,将被害人梁某乙停在该处的朝阳牌悍马黑色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67元)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到东莞长安以人民币460元的价格销赃。

2018年9月1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甲来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宏发嘉域,将被害人刘某军停在该处的朝源牌悍马黑色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80元)以及GPS定位器两个盗走。

2020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南村七号网吧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雁秋

检察官助理:刘佩秋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