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梁某美,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村**街**号。2019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至同年9月12日,被告人梁某美在没有工作及稳定收入的情况下,捏造有工作、生病需治疗、还贷款、向公司交付押金等事实不断向被害人黄某鹏借款,同年8月26日被告人梁某美为了骗取被害人黄某鹏信任,签下人民币106000元的借条交给被害人黄某鹏,累计向被害人黄某鹏借款人民币254000元(期间归还人民币1000元)。同年9月12日至10月4日,被告人梁某美虚构陈某诗的身份及微信,捏造存钱进陈某诗基金后可以取出基金用于偿还被告人梁某美借款的事实,通过伪造陈某诗结婚材料、基金账户截图、转账记录等图片及视频,以基金额度未满、账户重置、过户等名义向被害人黄某鹏借款合计人民币457600元(期间归还人民币400元)。被告人梁某美收到被害人黄某鹏转账后,将一部分款项用于支付自己的信用卡、花呗账单及转帐给李某、证人周某锋,其余大部分款项支付给拼多多平台一卖家(id2088911201740274)。
2019年11月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梁某美传唤到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长江派出所,现场扣押其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美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4册、散页10页、电子卷宗2份;
4.电子数据2份;
5.扣押的手机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6.民事诉状及证据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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