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梁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4717,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现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梁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大方”租车平台,在洛阳市洛龙区**路与**路口**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白色别克英朗牌轿车(豫C**),后通过中间人刘某介绍,梁某、王某某将该车在郑州市高铁东站旁以8000元抵押给了孙某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经洛阳市洛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别克英朗汽车价值60000元。赃款已挥霍,赃物已追归被害人。
2.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梁某伙同王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东段**租车店租赁了一辆大众途观轿车(豫Q**),后通过中间人刘某介绍,梁某、王某某将该车在郑州市高铁东站旁以10000元抵押给了一名叫华某(未查实身份,另案处理)的男子,对方通过微信给王某某微信转账10000元后将车开走。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大众途观汽车价值70000元。赃款已挥霍,赃物已归还被害人。
3.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梁某伙同王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白色现代ix35(豫A8Z6X9),后通过中间人刘某介绍,梁某、王某某将该车在郑州一个商场旁以6000元抵押给孙某某、张某。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现代ix35汽车价值101700元。赃款已挥霍,赃物已归还被害人。
2020年6月23日17时许,侦查人员在南阳市社旗县**庄村一租赁房内将被告人梁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汽车租赁合同、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刘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张某甲、任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辨认办理抵押大众途观车男子的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瑞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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