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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常德市人,住常德市鼎城区**乡**村**组。2014年因嫖娼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将本案退回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先后两次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以来,被告人梁某某为资金周转和偿还旧债,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虚构介绍他人购买或销售二手车的事实,先后三次分别骗取被害人邬某甲、杨某甲、裴某甲的轿车变卖或交付定金,共计120万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谎称手中有一台兰博基尼车二手车出售,取得被害人邬某乙的信任,以交定金名义分两次从邬某乙处骗得73.8万元,后梁某某将该款用于自己偿还其他债务。

2、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谎称手中有一台奔驰GL350越野车出售,取得被害人杨某乙的信任,从其手中骗得32万元购车款,后将该款用于自己偿还其他债务。

2、2016年4月1日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找到被害人裴某乙,慌称有客户愿意高价买其一辆牌号为湘******现代新胜达越野车,并假借客户名义交给裴某甲一万元订金,以此取得裴某乙的信任骗得车辆及车辆相关手续,后被告人梁某某将该车以15万稍低的价格卖出套现,并将车款用于自己偿还其他债务。

2018年5月14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梁某某传唤到案并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取保候审,后因取保候审期间不到案被网上追逃,2018年10月2日再次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口信息、购车协议等书证;2、证人李某阳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邬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飞

2019年5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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