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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0********,苗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因案件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在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4月7日期间,从房屋所有权人处租赁房屋后,将租赁的房屋对外发布租赁信息,以房屋所有权人等名义,将房屋转租给被害人徐某某、安某某等人,导致多名被害人向某甲支付房屋租金、某某甲等后,未能入住。梁某甲采用房屋转租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523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8年3月16日梁某甲以年租金10000元,从彭某乙租赁位于思南县**办**处江东社区某某B栋**室。2018年11月22日梁某甲以年租金13000元、某某甲2000元,将该房屋转租给徐某某,徐某某向某甲支付15000元。2018年11月30日,梁某甲向徐某某借款3000元。梁某甲退还徐某某2500元。2019年3月16日徐某某从彭某乙重新租赁该房屋。

2018年11月梁某甲以年租金21600元,从杨某某处租赁位于思南县**栋**单元**室,支付租金12000元。2018年12月14日梁某甲以年租金14800元、某某甲2000元、物业费800元,将该房转租给安某某,安某某向某甲支付17600元。2019年5月17日杨某某向安某某索要梁某甲未支付的房租。

2019年2月12日梁某甲以年租金18800元,从某某乙处租赁位于思南县**办**处城北新区某某5栋***室,支付租金5000元。2019年2月14日梁某甲以两年租金40000元、某某甲5000元,将该房转租给彭某丙,彭某丙支付31990元给梁某甲。2019年4月30日某某乙要求彭某丙支付租金。

2019年2月20日梁某甲以年租金18800元,从旷某处租赁位于思南县**办**处城北街盛世豪庭1栋**室,支付租金5000元。2019年2月17日梁某甲以月租金1500元,年租金16000元、某某甲3000元、物业费1060元,将该房屋转租给甘某某,甘某某向某甲支付18994元。甘某某入住两个月后,与旷某重新以月租金1500元续租该房屋。

2019年2月17日梁某甲以年租金18000元,从田某某租赁位于**办**处城北街思丰财富广场酒店公寓***室,支付租金5000元。2019年2月20日梁某甲以年租金15000元、某某甲3000元、物业费1147元,将该房屋转租给陈某,陈某向某甲支付18147元。2019年2月22日梁某甲以两年租金32000元、某某甲3000元,又将该房屋转租给彭某,彭某向某甲支付35000元后未能入住。2019年3月31日梁某甲退还彭某14000元。2019年3月18日梁某甲以年租金14000元、某某甲3000元,再次将该房屋转租给姜某,姜某向某甲支付8000元后未能入住。2019年3月19日梁某甲以年租金14000元、某某甲3000元,再次将该房屋转租给徐某,徐某向某甲支付定金3500元后未能入住。2019年4月4日梁某甲以还贷款为由向某乙借款2500元,至今未归还。2019年3月24日梁某甲以年租金15000元、某某甲2000元,再次将该房屋转租给罗某,罗某向某甲支付15000元后未能入住。

2019年1月9日梁某甲以年租金22000元,从黄某某租赁位于思南县城北新农贸市**栋**单元**室。2019年3月3日梁某甲以年租金7200元、某某甲2000元,将该房屋主卧转租给张某某,张某某向某甲支付8000元后未能入住。2019年3月22日梁某甲以年租金7200元、某某甲2000元,又将该房主卧转租给冉某,冉某向某甲支付9200元。梁某甲以开美食店和音乐酒吧为由向冉某借款15000元,至今未还。

2019年2月梁某甲从陈某某处租赁位于思南县**号房屋。2019年3月30日梁某甲以半年房租3800元、某某甲1000元,将该房屋转租给董某,董某向某甲支付4800元。

2019年3月梁某甲从邓某某租赁位于思南县**栋**单元**室。2019年4月1日梁某甲以租金10000元,将该房屋出租给郭某某,郭某某向某甲支付5000元后未能入住。2019年3月30日梁某甲以年租金12000元、某某甲2000元,又将该房屋转租给蔡某某,蔡某某向某甲支付14000元后未能入住。2019年4月7日梁某甲年以租金14000元、某某甲3000元,再次将该房屋转租给周某某,周某某向某甲支付17000元后未能入住。

2019年4月3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同年4月28日被告人梁某甲在**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房屋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甲、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安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指认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房屋转租等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紫光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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