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梓民,曾用名黄子民、梁洛文,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05年8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0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梓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梁梓民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梁梓民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后其虚构“黄子民”的身份,以代为养卡、提高信用卡额度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四张信用卡及对应交易密码。2018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梁梓民通过林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美宜佳4363店内,先后五笔从被害人四张信用卡内刷卡套现人民币42860元,并从中支付手续费人民币860元。林某某扣除梁梓民欠其的债务后,通过现金、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赃款人民币37600元转回被告人梁梓民。当天得手后,被告人梁梓民立即以电话关机、不回微信等方式逃匿。
二、2018年9月底,被告人梁梓民与被害人赵某某相识后,虚构“梁洛文”的身份,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双方于同年10月初确立为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0月6日至10月20日间,被告人梁梓民以代为提高信用卡额度为名,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主动提供相关银行卡、信用卡、身份证照片、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并同意其操作银行卡内的款项。随后,被告人梁梓民以被害人赵某某名义申请招联金融、网商贷、小米金融、平安普惠I贷、微粒贷、广发财智金等多笔网络贷款,向被害人承诺按期代为还款,在放款后,通过微信转账、微信充值、京东白条购物等方式将其中的人民币238886.3元据为己有。2018年10月28日至案发,被告人梁梓民以不回微信、不接电话等方式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梓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梓民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梓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梓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何蔚
附:
1.被告人梁梓民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卷二册,光盘五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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