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梁植焕,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8********,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县**镇河**大道西**号**搭棚队。于2019年11月23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植焕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4日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陆丰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植焕通过同学林某某认识贩毒上家“老高”,经与“老高”电话密谋交易毒品后,于2019年9月12日至11月12日间,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共向“老高”购买冰毒8次,购毒金额合计人民币约2800元;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梁植焕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上家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000元的冰毒。后被告人梁植焕通过微信与吸毒人员曾某某(另案处理)进行联系,并将购买的毒品陆续贩卖给曾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18日间贩毒次数共计10多次,每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00元至900元不等。
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梁植焕与曾某某一起到黄某某住处准备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和量刑情节如下:
事实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量刑情节:1、被告人梁植焕到案后不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拒不坦白交代,前后翻供,悔罪态度差;2、被告人梁植焕不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植焕无视国家法律,侵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多次贩卖毒品供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赛炳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植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 6 册,光盘 1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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