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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榕、王春等开设赌场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梁榕,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春,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因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春涉嫌开设赌场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春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梁榕涉嫌开设赌场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榕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经审查后,将上述二案并案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梁榕、王春伙同陈焰、翁财、翁鼎、翁炳、严佳伟、林学波、严其榕、陈杰、严君晖、周军、郭榕、郑松谋、王文鑫、张宾宾、林香春、王燕妮、王雅玲、王胜涛(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福州市仓山区**街街道***路*号楼***单元、福州市仓山区**村一民房内、福州市仓山区**路**号**新城*区*栋****单元、福州市仓山区**路*号**栋**单元内,建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微信群,该赌博群每天上午10时至次日凌晨1时以微信抢红包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组织福州市鼓楼区等地的100余名赌徒参赌,已查明的赌资达8769.6734万元人民币。

其中,被告人梁榕为该赌博群股东,在其工作期间内,已查明赌资人民币7318.4976万元;

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王春为该赌博群财务,负责为赌客上、下分结算服务,在其工作期间,已查明赌资人民币4772.8316万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春被福州市公安局五凤派出所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梁榕到福州市公安局水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梁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被告人王春支付宝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释放证明;

2.被告人梁榕、王春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被告人梁榕同案犯周军、陈焰、王胜涛、王文鑫、王春、吴卓航、林学波、郑松谋、翁鼎、翁炳的笔录。被告人王春辨认同案犯林学波、王文鑫、梁荣、吴卓航、陈焰、郑松谋、王燕妮的笔录。

4.电子数据:微信赌博群、赌博群成员、相关微信号、赌博规则、赌博过程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榕、王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榕、王春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榕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 桦

检察员:吴俊敏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春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梁榕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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