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欣宇,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26日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4月3日刑满释放。曾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欣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欣宇于2019年6月10日1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家园**号楼**旅社内,窃取李某某(男,25岁,江苏省人)戴尔牌外星人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3530元)及苹果X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5090元)。
被告人梁欣宇于2019年8月18日间,进入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号北京**宿舍内,窃取冯某某(男,20岁,河北省人)诺基亚牌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590元)。所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梁欣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欣宇为谋取私利,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郎申
附:1.被告人梁欣宇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材料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耳机一副(黑色)、耳机一副(灰色)(以上物品均暂扣分局)。
7.无冻结款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