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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正优运输假币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二部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梁正优,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号。曾因使用假币,于2008年1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持有假币罪,于2012年6月5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正优涉嫌运输假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陈某某(另案处理)与上家(身份不明)经电话联系,约定以一张面额100元人民币假币15元的价格购买假币,后被告人梁正优受该上家指使将1500张总面额为15万元人民币的假币从江西省修水县运输至温州市。同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梁正优经电话联系,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天鹅湖公交站附近的石坦河滨水公园内将假币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取得假币后,将假币藏匿至龙湾区瓯海大道与龙湾公铁立交桥交叉处的水泥道路板下的土堆中。

当晚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陈某某、被告人梁正优,并根据路面监控视频侦查在瓯海大道与龙湾公铁立交桥交叉处的绿化带内水泥道路板下的土堆中查获1500张面额为100元人民币、冠字号均为G6B4228759的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假币照片、摩

托车照片、清点记录表、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假币收入凭证、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协查函、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抓获经过;

1.​ 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正优和同案犯陈某某的供

述;

1.​ 鉴定意见:货币真伪认定书;

1.​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

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正优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达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正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正优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文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正优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电子卷宗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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