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梁毅,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5********,汉族,研究生文化,原任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小区**号。因涉嫌行贿罪、受贿罪,于2019年4月2日被盐边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2日经攀枝花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同年8月16日经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 同年8月22日经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盐边县监察委员会侦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毅涉嫌行贿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梁毅为谋取职务提拔和调整,多次送给其上级领导高某某现金33万元人民币和3万美元。
(1)2000年下半年,梁毅担任四川省**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重庆分院负责人,高某某担任研究院党委书记。梁毅在得知研究院要提拔一名副院长时找到高某某,希望能得到高某某的帮助。2001年9月,梁毅在高某某的帮助下被提拔为副院长,为感谢高某某的帮助,在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高某某2万元人民币。
(2)2004年底,梁毅得知高某某即将调任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而**公路项目即将建设,于是梁毅找到高某某希望能到该项目任职。2005年底,梁毅在高某某的帮助下,调任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下属子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底的一天,梁毅为感谢高某某,在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高某某5万元人民币。
(3)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梁毅为感谢高某某的帮助和拉近双方关系,在省交通厅门口“香港福兴酒楼” 请高某某吃饭,饭后送给高某某1万美元。
(4)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梁毅觉得自己春节前送给高某某的1万美元太少,于是梁毅又以汇报工作的名义在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高某某1万美元。
(5)2010年年初的一天,梁毅为了担任**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公司下属子公司)总经理,前往高某某的办公室请高某某帮忙推荐,高某某表示同意,梁毅随即送给高某某20万元人民币。2013年3月,梁毅在高某某的帮助下担任了**公司总经理。
(6)2011年9月,**公司组织公司人员到尼泊尔和印度考察,梁毅与高某某一起参加了此次考察,考察组到印度当天晚上,梁毅为进一步拉近和高某某的关系,在高某某房间内送给高某某1万美元。
(7)梁毅为感谢高某某在其工作调整、职务升迁中的帮助,在2006年至2009年,每年春节送给高某某5000元,在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送给高某某1万元,共计5万元人民币。
(8)2015年的一天,梁毅为感谢高某某的帮助在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高某某1万元人民币。
2、被告人梁毅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期间,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工作中,梁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项目实施单位相关人员所送现金共计249万元人民币。
(1)2011年4月22日,**有限公司中标**段工程项目C2标段,中标后交由**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负责承建,魏某某担任项目经理。魏某某为得到梁毅在计量支付、保证金退还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与时任路桥工程分公司经理刘某某商量后,于2011年6月的一天,魏某某在成都市三环路碧华邻小区附近送给梁毅30万元人民币。2017年初,梁毅得知魏某某被检察机关调查后,害怕魏某某交待出自己收受30万元的事实。2017年4月底,梁毅将30万元退还给**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
(2)2010年3月5日,**有限公司中标**段土建路基工程施工C4标段项目,郭某某担任项目经理。梁毅多次收受郭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0万元人民币。其中,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郭某某为得到梁毅在**公司投标**段资质审查过程中的帮助,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酒店梁毅的办公室送给梁毅10万元;2012年初的一天,郭某某请梁毅帮助**公司通过**段A2标段项目的资质审查,到攀枝花市仁和区**酒店梁毅的办公室送给梁毅10万元;2011年、2012年,郭某某为了感谢梁毅在计量支付、工程结算等方面给予**段项目的支持和帮助,先后两次分别送给梁毅5万元。
(3)2010年3月5日,**公司中标**段土建路基工程施工C7标段项目,周某某担任项目经理。周某某为了得到和感谢梁毅在计量支付、退还保证金等方面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先后四次送给梁毅现金80万元人民币。其中,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周某某请梁毅在成都市碧华邻小区旁“天鹅湖”饭店吃饭,饭后周某某送给梁毅50万元;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周某某请梁毅在成都火车南站附近的“凯宴美湖”饭店吃饭,饭后周某某送给梁毅10万元;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周某某请梁毅在成都市碧华邻小区旁“天鹅湖”饭店吃饭,饭后周某某送给梁毅10万元;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周某某请梁毅在成都火车南站附近的“凯宴美湖”饭店吃饭,饭后周某某送给梁毅10万元。
(4)2010年3月5日,**有限公司中标**段土建路基工程施工C10标段项目。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分局在承建**段项目过程中,由于人工费和材料价格上涨,出现了四千万元左右的资金调差问题。**分局党委书记梁某乙请求梁毅帮忙协调解决四千万元的调差问题,先后四次送给梁毅现金18万元人民币。其中,2015年元旦节,梁某乙在**公司梁毅的办公室送给梁毅3万元;2015年春节,梁某乙在**公司梁毅的办公室送给梁毅5万元;2015年中秋节,梁某乙在**公司梁毅的办公室送给梁毅5万元;2016年春节,梁某乙在**公司梁毅的办公室送给梁毅5万元。
(5)2010年3月5日,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段土建路基工程施工C12标段项目,蔡某某担任项目经理。蔡某某为了得到和感谢梁毅在计量支付、退还保证金等方面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先后两次送给梁毅现金11万元人民币。其中,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蔡某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酒店梁毅的办公室送给梁毅3万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蔡某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酒店梁毅的房间送给梁毅8万元。
(6)**段项目于2011年下半年启动招投标程序,中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局四公司)参与投标,中铁**局四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找梁毅商谈,表示希望中标该项目,并承诺事后给予梁毅感谢。2012年4月24日,在梁毅的帮助下,中铁**局四公司成功中标**段项目。张某某为感谢梁毅在A2标招标过程中给予中铁**局四公司的帮助,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先后三次送给梁毅现金80万元人民币。其中,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酒店房间内送给梁毅现金30万元;2012年10月的一天,张某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酒店梁毅的办公室送给梁毅现金30万元;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张某某在**公司旁的茶楼内送给梁毅现金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任职文件,退款凭证,丽攀高速相关标段项目资料,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高某某现金33万元人民币、3万美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梁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项目实施单位相关人员所送现金249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周树明
检察员:田应川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毅现羁押于盐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补充证据28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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