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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永军、谢冰等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19〕637号

被告人梁永军,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21021979********,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内蒙古满洲里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梁永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冰,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杭州**策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出生地:安徽省黟县,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幢**室,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室。被告人谢冰曾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1996年12月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被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7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谢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伟宁,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0231985********,汉族,中专文化,杭州**策划有限公司二部经理,出生地:安徽省黟县,户籍地:安徽省黟县**镇**村**组,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唐伟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庆坤(曾用名:贾帅帅),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89********,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策划有限公司一部经理,出生地:安徽省蒙城县,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室。被告人贾庆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婷(曾用名:林小婷),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杭州**策划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江苏省灌云县,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林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虎,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7********,汉族,高中文化,杭州**策划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组**号,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曹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杭州**策划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乡**组,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1********,汉族,中专文化,杭州**策划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江西省鄱阳县,户籍地:安徽省黟县**镇**村**组,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室。被告人余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94********,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策划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安徽省池州市,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组**号,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杭州**策划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山西省忻州市,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镇**村**队**号,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室。被告人董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5281991********,布依族,初中文化,杭州**策划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继民,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51988********,汉族,大专文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王继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芳,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江苏省睢宁县,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住江苏南京市栖霞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刘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业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被告人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11993********,汉族,大专文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江苏省启东市,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97********,汉族,大专文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号,住江苏南京市栖霞区**路**村**幢**室。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96********,汉族,大专文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镇**村**队**号,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小区**栋**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7********,汉族,高中文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号**栋**单元**室,住江苏南京市鼓楼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021963********,汉族,大专文化,江苏**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出生地:江苏省南通市,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村**幢**室,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路**号。被告人金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藏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78********,汉族,高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讲解员,出生地:山东省新泰市,住山东省新泰市**小区**栋**号。被告人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3********,汉族,大学文化,江苏**产业园职工,出生地:江苏省常州市,住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永军、谢冰、唐伟宁、贾庆坤、林婷、曹虎、陈某甲、余某甲、吴某甲、董某甲、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以被告人王继民、业某某、陆某某、刘芳、曹某甲、沈某某、陈某乙、金某甲、朱某某、藏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上述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将二案于2019年8月16日分别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9月16日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6日对二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将二案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2017年,被告人梁永军先后成立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注册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杭州**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并招募被告人王继民、谢冰等人入职,于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以低价或者免费旅游吸引老年被害人,将老年人从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骗至位于浙江省义乌市的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事前获取被害人病史、经济条件等信息,由“浙江**公司”的董某乙(另案处理)、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冒充博士、医生等身份,虚构“干细胞”疗效,根据事先获取的被害人信息伪造体检报告、虚假问诊,欺骗被害人高价注射“干细胞”,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梁永军共计骗得被害人周某乙等79人共计人民币288.58余万元(另未支付人民币54.02万元)。

(一)“南京**公司”人员涉及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继民任“南京**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进行管理,并参与实施诈骗的具体犯罪行为,共计骗得人民币86.72 万元(另未支付人民币33.6万元);被告人刘芳任业务员,共计骗得人民币29.58 万元(另未支付人民币9.8万元);被告人业某某任业务员,共计骗得人民币23.58 万元;被告人陆某某任业务员,共计骗得人民币16.78 万元(另未支付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曹某甲任业务员,共计骗得人民币9.8 万元;被告人沈某某任业务员,共计骗得人民币5 万元(另未支付人民币8.8万元);被告人陈某乙任业务员,共计骗得人民币1.98 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 年8 月,被告人陆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黄某某、金某乙人民币9.8 万元。

2.2018 年8 月,被告人业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董某丙、孙某乙人民币9.8 万元。

3.2018 年9 月,被告人业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魏某某、姚某某人民币9.8 万元。

4.2018 年9 月,被告人刘芳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施某乙、袁某甲人民币13.8 万元。

5.2018 年9 月,被告人刘芳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马某甲、庄某某人民币13.8 万元。

6.2018 年9 月,被告人沈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夏某某、吴某乙人民币5万元,未支付人民币8.8万元。

7.2018 年9 月,被告人曹某甲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杨某甲、焦某某人民币9.8 万元。

8. 2018 年9 月,被告人刘芳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道某某人民币1.98 万元。

9.2018 年10 月,被告人业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3.98 万元。

10.2018 年10 月,被告人陈某乙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1.98 万元。

11.2018 年10 月,被告人陆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樊某某、张某甲人民币5万元,未支付人民币4.8万元。

12.2018 年11 月,被告人陆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98 万元。

13.2018 年9 月,被告人陆某某以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10.2万元,尚未支付。

14.2018 年9 月,被告人刘芳以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王某丁、王某戊人民币9.8 万元,尚未支付。

(二)“杭州**公司”人员涉及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谢冰任“杭州**公司”副总经理,对公司进行管理,并参与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人民币201.86万元(另未支付人民币20.42万元);被告人唐伟宁任二部经理,对部门业务员进行管理并具体实施诈骗行为,共计骗得人民币105.5万元(另未支付人民币6.64万元);被告人贾庆坤任一部经理,对部门业务员进行管理并具体实施诈骗行为,共计骗得人民币96.36万元(另未支付人民币13.78万元);被告人林婷任一部业务员,共计骗得人民币43.18万元;被告人曹虎任二部业务员,共计骗得人民币29.5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任二部业务员,共计骗得人民币13.78万元;被告人余某甲任一部业务员,共计骗得人民币9.86万元(另未支付人民币11.8万元);被告人吴某甲任二部业务员,共计骗得人民币9.8万元;被告人董某甲任二部业务员,共计骗得人民币1.98万元;被告人卢某某任二部业务员,共计骗得人民币1.3万元(另未支付人民币0.6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 年7 月,被告人唐伟宁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乙、徐某乙人民币15.7 万元。

2.2018 年8 月,被告人唐伟宁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甲、鲁某某人民币9.8万元。

3.2018 年9 月,被告人唐伟宁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何某甲、吴某丙人民币3.96万元。

4.2018 年9月,被告人唐伟宁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5.9 万元。

5.2018 年10月,被告人唐伟宁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何某乙人民币5.9 万元。

6.2018 年10月,被告人唐伟宁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何某丙人民币1.98 万元。

7.2018 年10月,被告人唐伟宁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丙、王某己人民币5.9 万元。

8.2018 年9月,被告人唐伟宁以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何某丁、叶某某人民币5.96万元,尚未支付。

9.2018 年8月,被告人贾庆坤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杨某乙、陈某丁人民币9.8 万元。

10.2018 年8月,被告人贾庆坤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戊、李某乙人民币13.8万元。

11.2018 年9月,被告人贾庆坤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1.98万元。

12.2018 年10月,被告人贾庆坤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庚、余某丙人民币3.96万元。

13.2018 年10月,被告人贾庆坤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钱某某、何某戊人民币1.98万元,未支付人民币1.98万元。

14.2018 年11月,被告人贾庆坤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曹某乙、杨某丙人民币5.9万元。

15.2018 年12月,被告人贾庆坤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林某某、施某丙人民币5.9万元。

16.2018 年8月,被告人林婷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袁某乙人民币9.8万元。

17.2018 年9月,被告人林婷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杨某丁、谈某某人民币9.8万元。

18.2018 年9月,被告人林婷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徐某丙、吴某丁人民币9.8万元。

19.2018 年9月,被告人林婷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韩某甲人民币5.9万元。

20.2018 年10月,被告人林婷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辛人民币1.98万元。

21.2018 年10月,被告人林婷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屠某某、杨某戊人民币5.9万元。

22.2018 年8月,被告人曹虎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13.8万元。

23.2018 年9月,被告人曹虎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韩某乙、毛某某人民币9.8万元。

24.2018 年9月,被告人曹虎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董某丁、陈某己人民币5万元,未支付人民币4.8万元,案发前退还给被害人5万元。

25.2018 年10月,被告人曹虎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5.9万元。

26.2018 年9月,被告人余某甲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乙、刘某乙人民币3.96万元。

27.2018 年11月,被告人余某甲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余某乙、金某丙人民币5.9万元。

28.2018 年12月,被告人余某甲以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吴某戊、曹某丙人民币11.8万元,尚未支付。

29.2018 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章某甲、王某壬人民币9.8万元。

30.2018 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3.98万元。

31.2018 年8月,被告人吴某甲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9.8万元。

32.2018 年10月,被告人董某甲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庞某某人民币1.98万元。

33.2018 年12月,被告人卢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柴某某人民币1.3万元,未支付人民币0.68万元。

二、自2018 年9 月,被告人金某甲与被告人梁永军、朱某某、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利用金某甲的江苏**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泰州市的泰州**城的**研究所为平台,招聘被告人藏某某担任讲师,由周某甲的杭州**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梁永军的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以低价或者免费旅游吸引老年被害人,骗至泰州**研究所参观,由藏某某冒充身份进行讲课,虚构“NKT细胞回输治疗”疗效,通过事前获取被害人病史、经济条件,进行虚假问诊,欺骗被害人以高价进行 “NKT细胞回输治疗”,实施诈骗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8 年10 月,被告人金某甲、藏某某、朱某某与周某甲等人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施某甲人民币9.8 万元。

2.2018 年10 月,被告人金某甲、藏某某、朱某某与周某甲等人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9.8 万元。

3.2018 年10 月,被告人金某甲、藏某某、朱某某、王继民、陈某乙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章某乙人民币2.4 万元。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梁永军、谢冰、唐伟宁、贾庆坤、林婷、曹虎、陈某甲、余某甲、吴某甲、董某甲、卢某某、王继民、业某某、陆某某、刘芳、曹某甲、沈某某、陈某乙、朱某某、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徐某甲、梁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甲、孙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梁永军、谢冰、唐伟宁、贾庆坤、林婷、曹虎、陈某甲、余某甲、吴某甲、董某甲、卢某某、王继民、业某某、陆某某、刘芳、曹某甲、沈某某、陈某乙、朱某某、藏某某、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永军、谢冰、唐伟宁、贾庆坤、林婷、曹虎、陈某甲、余某甲、吴某甲、董某甲、卢某某、王继民、业某某、陆某某、刘芳、曹某甲、沈某某、陈某乙、金某甲、朱某某、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梁永军、谢冰、唐伟宁、贾庆坤、林婷、王继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曹虎、陈某甲、余某甲、吴某甲、业某某、陆某某、刘芳、曹某甲、沈某某、金某甲、藏某某、朱某某诈骗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被告人董某甲、卢某某、陈某乙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永军、谢冰、唐伟宁、贾庆坤、林婷、曹虎、陈某甲、余某甲、吴某甲、董某甲、卢某某、王继民、业某某、陆某某、刘芳、曹某甲、沈某某、陈某乙、金某甲、朱某某、藏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全部或者部分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永军、谢冰、王继民、金某甲、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唐伟宁、贾庆坤、林婷、曹虎、陈某甲、余某甲、吴某甲、董某甲、卢某某、业某某、陆某某、刘芳、曹某甲、沈某某、陈某乙、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永军、谢冰、唐伟宁、贾庆坤、余某甲、卢某某、王继民、刘芳、陆某某、沈某某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忠文

陈丽芳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永军、谢冰、唐伟宁、贾庆坤、曹虎、吴某甲、董某甲、王继民、业某某、沈某某、朱某某、藏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林婷、陈某甲、余某甲、陆某某、刘芳、曹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506887****、1803396****;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路**号,联系电话:1335800****;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25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5册5100页,补充材料26页。

3.随案移送光盘34张、具结书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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