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汝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梁汝均在广州市从化区经营烧腊店期间,虚构购买设备扩大生产和投资佛山市南海区**食品加工场的名义,向被害人关某某多次借款共计人民币210000元。梁汝均将上述借款用于生活开支致使无力偿还,于2019年1月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借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汝均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汝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梁汝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四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洪跃
附:
1.被告人梁汝均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 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冻结涉案农业银行帐号6228481140********内的资金,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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