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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汝均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梁汝均,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建筑工程公司宿舍**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烧腊加工厂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汝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梁汝均在广州市从化区经营烧腊店期间,虚构购买设备扩大生产和投资佛山市南海区**食品加工场的名义,向被害人关某某多次借款共计人民币210000元。梁汝均将上述借款用于生活开支致使无力偿还,于2019年1月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借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汝均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汝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梁汝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四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洪跃

2020年2月14

附:

1.被告人梁汝均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 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冻结涉案农业银行帐号6228481140********内的资金,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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