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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浩诈骗、职务侵占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梁浩,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11987********,汉族,大学文化,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主管,住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梁浩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浩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梁浩化名“曹某某”,虚构自己名下有多家公司、未婚单身等情况,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孙某某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并编造在贵州承接宿舍楼项目、洽谈阿尔山温泉项目、请领导吃饭等理由,共计骗取孙某某人民币14万余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梁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梁浩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离婚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何某某、高某某、苏某某、卢某某、孟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浩的供述和辩解;

5.手机检查笔录、被害人孙某某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

(二)职务侵占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梁浩在担任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通过更改公司客户订单,伪造退还押金订单,以退还押金、租金方式将公司账户内资金6万余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梁浩的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员工档案登记表、营业执照、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浩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梁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浩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金凤

      检察官助理:徐  佳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浩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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