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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海瑞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梁海瑞,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海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梁海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海瑞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梁海瑞与同案人杨某某、叶某某、色某某、童某某、贺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酒后从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红派KTV二楼T58包厢出来,路过二楼楼梯口时与被害人黄某某、詹某某等人发生碰撞,进而引发争吵并互殴。之后,双方被KTV工作人员劝开。后梁海瑞、杨某某、贺某某等人离开该KTV行至华林路边时,被害人黄某某、詹某某等人追上杨某某等准备报警,被告人梁海瑞与杨某某、贺某某等人共同上前使用拳脚、木棍殴打黄某某、詹某某等人,后各自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詹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梁海瑞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被告人梁海瑞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海瑞与同案人杨某某、叶某某、色某某、童某某、贺某某等人的供述;

5、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7]4960号鉴定书、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9]463号鉴定书、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闽正中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C19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海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海瑞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海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海瑞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故建议对梁海瑞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骏

检察官助理:黄玉琪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梁海瑞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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