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梁涛,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梁涛位于本区**街**里**号**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7包及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95包。经称量,上述毒品净重共计76.3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梁涛于2020年11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梁涛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衡器检定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梁涛的证言;4.被告人梁涛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涛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超过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涛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涛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娇
检察官助理孙鹏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梁涛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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