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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润华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梁润华,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9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剑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润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祁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17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被告人梁润华与陈某甲在广东省中山市务工时相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同年12月14日生育一子被害人陈某乙,由陈某甲的父母在祁阳白水镇老家抚养。梁润华与陈某甲在广东务工,后二人因为感情问题,经常发生争吵。2019年10月6日晚,梁润华与陈某甲在中山市再次发生争吵。次日上午,陈某甲提出分手,并删除梁润华的微信,拒接电话,后驾车返回祁阳老家。梁润华决定回祁阳将陈某乙带至中山以逼陈某甲将问题与其讲清楚。随后,梁润华在中山市神湾镇市场附近一杂货店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并购买了苹果,后在市场附近与出租车司机姚某某谈妥租车费用后租车回祁阳白水。下午17时许,梁润华到达祁阳白水镇陈某甲老家发现陈某乙在路边玩耍,便下车将陈某乙抱上车并叫姚某某开车上高速。当车行驶到白水街上时被得知消息赶来的陈某甲驾车拦住。梁润华看见陈某甲拦住她们后便下车抱着陈某乙往车后方跑去,在抱着陈某乙跑的过程中梁润华从裤袋内拿出一把水果刀握在手中,大约跑了十来米后梁润华抱着陈某乙蹲在地上,梁润华认为陈某甲要将陈某乙抢走,产生绝望心理,便持水果刀向抱在胸前的陈某乙胸、腹部捅刺三刀,并将自己腹部捅刺一刀。陈某甲看见陈某乙受伤就将其从梁润华手中抢走,梁润华从地上爬起继续去追陈某甲想将陈某乙抢回,但被陈某甲用脚踢倒在地,后因失血过多晕倒,被送到祁阳县中医医院进行抢救,陈某乙则当场死亡。经鉴定,陈某乙因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如水果刀等)刺伤胸、腹部,致纵隔膜破裂及肝破裂引起大量失血而当场死亡;梁润华腹部的损伤致腹腔积血,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梁润华于2019年10月17日经救治痊愈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水果刀;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3.证人陈某甲、孙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5.勘验、指认等笔录;

6.被告人梁润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润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正海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润华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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