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梁湘溪,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2503198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路**公司宿舍,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室。2019年2月21日至2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同年2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邵磊,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2503199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公寓**室。2019年6月30日至7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羁押于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2019年7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湘溪、邵磊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梁湘溪伙同被告人邵磊组织多名湖南娄底籍人员到越南北宁市,通过微信与不特定被害人聊天,让被害人在他们操控的华夏竞彩网站里面充值,而后利用技术手段导致被害人所充值的资金不能够提现到银行卡,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截止案发,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465075.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信息,发破案经过,羁押证明,被害人与华夏客服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梁湘溪与阮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汇总表,李某某指认梁湘溪说明,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梁湘溪购买房产资料;
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谢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曾某某、褚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梁湘溪、邵磊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河南天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6.辨认笔录:谢某某、龙某某、彭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电子光盘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湘溪、邵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合斌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梁湘溪、邵磊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 扣押房产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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