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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满星购买假币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梁满星,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号。因犯出售假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因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满星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情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2020年7月13日、2020年9月11日退回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梁满星打电话向王某某(另案处理)求买假币,两人约定由王某某介绍出售假币者给梁满星,王某某从中收取介绍费。2020年4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梁满星向其朋友梁某甲、梁某乙谎称到道县玩耍,由梁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浙******的江淮牌小车三人从江西九江赶到道县,19时许王某某在道县汽车北站将出售假币的胡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梁满星,当场收取梁满星现金1.3万元作为介绍费。被告人梁满星与胡某某经过商量后梁满星以4.9万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购买50万元假币,并约定次日21时许在207国道上道县梅花镇棠下中海加油站往北走约500米的垃圾桶处进行交易。被告人梁满星如约到达交易地点交给胡某某4.9万元现金,胡某某将疑似假币交给梁满星,后梁满星将假币装在其随身的蓝色书包中。梁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浙******江淮牌小车搭乘被告人梁满星、梁某乙从该加油站沿207国道开往江西,在经过双牌岭隧道内被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梁满星的蓝色书包内缴获冠字号Z7W3开头面额1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4819张。

经鉴定,上述4819张疑似假人民币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甲、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梁满星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满星购买伪造的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满星系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的,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梁满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满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满星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涛

检察官助理:张杨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满星现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碟八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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