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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炳虎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梁炳虎,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天津市红桥区**号,现居住地同户籍**。2000年9月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1年5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10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006年8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6月1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犯盗窃罪被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日犯盗窃罪被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炳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梁炳虎窜至北辰区多个住宅小区采取用工具撬车锁的方式盗窃电动自行车和电瓶,后予以变卖。

2018年10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梁炳虎窜至北辰区**里**号楼**门一楼楼道窃取被害人刘某某自行车电瓶一个。

2018年10月1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梁炳虎窜至北辰区**里**号楼**门一楼楼道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8年10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梁炳虎窜至北辰区**里**号楼**门门口窃取被害人翟某某电动自行车电瓶一个。

2018年10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梁炳虎窜至北辰区**里**号楼**门一楼楼道窃取被害人付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8年10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梁炳虎窜至北辰区**公寓**号楼**门一楼楼道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8年11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梁炳虎窜至北辰区**里**号楼**门门口窃取被害人孟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9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炳虎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等陈述;3.被告人梁炳虎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炳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炳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秉怡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炳虎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红桥区**号,联系电话15822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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