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8〕217号
被告人梁玉东,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5196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25日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25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31日),同年12月1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3月26日由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同年3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在白云区看守所,4月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玉东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玉东和被害人匡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软件相识。2018年2月23日,梁玉东到达双峰县花门镇,与匡某某在花门镇英雄娱乐园旅馆开房住宿。期间,梁玉东趁匡某某在卫生间洗澡时,将匡某某的女士单肩包盗走,内有钱包1个、现金1200元、银手镯1个。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梁玉东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电话听取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3.被害人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玉东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玉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玉东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代检察员:颜霂
2018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玉东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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