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玉贞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9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梁玉贞在本市**街道经营“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非法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合计人民币880余万元,并转投到上家卓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处从中获取返点,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梁玉贞接受黄某甲投注人民币30余万元、黄某乙投注人民币30余万元、石某某投注人民币20余元万、林某甲投注人民币20余万元、林某乙投注人民币50余万元、张某甲投注人民币170余万元,谢某某投注人民币7万余元、苏某某投注人民币80余万元、郑某甲投注人民币150余万元、郑某乙投注人民币10余万元、庄某某投注人民币60余万元、陈某乙投注人民币110余万元、林某丙投注人民币50余万元、王某甲投注人民币20余万元、潘某某投注人民币60余万元、张某乙投注人民币13万余元。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梁玉贞经他人规劝后主动到玉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银行账单、互助会单、玉环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石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张某甲、谢某某、苏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庄某某、陈某乙、林某丙、王某甲、潘某某、张某乙、丁某某、曹某某、王某乙、卓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梁玉贞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玉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玉贞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玉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玉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进松
附:
1.被告人梁玉贞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4个。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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