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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琛诈骗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梁琛,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0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3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梁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宋某某、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梁琛因生意亏损,在黑河市爱辉区**公司,对被害人战某某(男,36岁)谎称京东公司在黑河成立**快递公司,梁琛要与其合伙承包该快递公司,需要战某某出资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并承诺每个月给战某某10,000余元的利润,战某某不需要参与快递公司的任何经营行为,战某某信以为真,当场交付给梁琛100,000万元现金,梁琛将此钱款用于个人还债。

2.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梁琛以其父亲患心梗在哈尔滨住院急需用钱,且病情严重要去北京安装心脏起搏器、**公司货款丢失等原因,向被害人王某甲(女,26岁)借款,王某甲信以为真,分三次微信转账给梁琛20,000元、3,000元、2,000元,共计25,000元,该钱款被梁琛用于网络赌博输掉。

3.2019年11月1日至8日,被告人梁琛因网络赌博输钱想翻本,找到黑河市爱辉区**批发部老板被害人宋某某(女,44岁),隐瞒其已离职**黑河营业部负责人的事实,谎称其可以低价订购到姚记扑克、百事可乐等货物,宋某某信以为真,分五次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卡号为:62170011200********)转账给梁琛建设银行(卡号为:62170011200********)65,000元、32,820元、14,250元、2,400元、10,800元,共计人民币125,270元,该钱款被梁琛用于网络赌博输掉。

4.2019年11月16日至24日,被告人梁琛因网络赌博输钱想翻本,找到黑河市爱辉区**粮油店老板被害人王某乙(男,49岁),隐瞒其已离职**黑河营业部负责人的事实,谎称其可以低价为王某乙订购豆油,王某乙信以为真,分八次微信转账给梁琛9,250元、6,000元、2,000元、1,250元、2,250元、8,700元、7,550元、5,000元,共计人民币42,000元,该钱款被梁琛用于网络赌博输掉。

综上所述,被告人梁琛在黑河市区内实施诈骗犯罪4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92,27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

经侦查,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梁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梁琛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战某某、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的户籍证明抓捕及破案经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梁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战某某、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梁琛的供述。

被告人梁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梁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磊

2020410

附:

    1.被告人梁琛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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