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74号
被告人梁瑞峰,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小区**期**栋**室(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瑞峰、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瑞峰、梁某某来到重庆市江北区东方港湾附近被害人李某甲经营的“子云腾甲鱼馆”店外,采取梁某某望风、梁瑞峰翻窗进入门市的分工方式,由梁瑞峰将前台抽屉内的一条大重九牌香烟(内有7包)和一条软中华牌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88元。
同日3时许,二人又来到重庆市江北区**路**号附**号被害人唐某甲经营的“颜留凳小碗菜”店外,采取梁某某在外望风,梁瑞峰从门缝钻入的分工方式,由梁瑞峰将电脑桌抽屉内的人民币300元、一部红米5PLUS手机、一部苹果6SPLUS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950元。
2020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梁瑞峰、梁某某来到重庆市高新区康田紫悦府附近被害人唐某乙经营的“荣昌卤白鹅”店外,采取梁某某望风,梁瑞峰从门缝钻入的分工方式,由梁瑞峰将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200元盗走。4月23日凌晨2时许,二人又来到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路**号附**号被害人李某乙经营的“无骨猪脚饭”店外,采取梁某某望风,梁瑞峰翻窗进入门市的分工方式,由梁瑞峰将收银台机内的人民币现金400元盗走。
2020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协信城立方小区被公安民警捉获。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在高新区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江北区盗窃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梁瑞峰在桂林市临桂区仙湖路被公安民警捉获,并于5月24日至5月29日期间被临时羁押于灌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梁瑞峰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民警在梁某某的住处查获被盗的大重九香烟1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香烟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手机的购机票据、视频截图等书证;
3.证人黄仕海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唐某甲、唐某乙、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梁瑞峰、梁某某涉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搜查、扣押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8. 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瑞峰、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瑞峰、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瑞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瑞峰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瑞峰、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瑞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8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梁瑞峰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本案涉案赃物中的一包香烟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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