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梁瑞敏,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捕前住阳泉市矿区**小区****,因犯拐卖妇女罪,于1995年8月30日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12月3日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3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7月10日被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5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抢劫罪,经寿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寿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6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寿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城区**小区**室,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3月31日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故意伤害于1993年4月1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诈骗罪,经寿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6日被寿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5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5********,汉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捕前住阳泉市矿区**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寿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寿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瑞敏涉嫌诈骗罪、抢劫罪,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两人配合,选定对象后,崔某某假装掉落装有假钱的信封,梁瑞敏捡钱并提出与被害人分钱,随后崔某某返回要求被害人与编造的目击证人对质,被害人上当后,梁瑞敏趁机将被害人交出的真钱或首饰骗走。两人共骗被害人18人,骗得他人财物10807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在寿阳县商城后门附近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黄金手镯、黄某甲对。后二人将骗得的黄金手镯和黄金耳环卖至被告人郑某甲经营的**店,所得财物由二人平分。经寿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黄金手镯价值14698元,黄金耳环价值2656元。
2.2019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在寿阳县物流广场农商银行附近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乙价值2315元的黄某乙。后二人将所骗财物卖至被告人郑某甲经营的**店,所得财物由二人平分。
3.2019年6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在寿阳县福澜广场附近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闫果妮价值1719元的黄某乙。后二人将所骗财物卖至被告人郑某甲经营的**店,所得财物由二人平分。
4.2019年7月7日8时40分许,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在寿阳县税务局附近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安某某黄金手镯一个、黄某乙。后二人将所骗财物卖至被告人郑某甲经营的**店,所得财物由二人平分。经寿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黄金手镯价值19608元,黄金戒指价值1490元。
5.2019年7月28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在寿阳县福澜广场附近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雒水仙黄金手镯一个。后二人将所骗财物卖至被告人郑某甲经营的**店,所得财物由二人平分。经寿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黄金手镯价值10248元
6.2019年9月15日9时20分许,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在寿阳县新天地购物中心附近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现金4000元。
7.2019年9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在寿阳县东河桥菜市场附近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黄某乙。后二人将所骗财物卖至被告人郑某甲经营的**店,所得财物由二人平分。经寿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黄金戒指价值2577元。
8.2019年9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在寿阳县嘉华新城小区附近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价值3000元的黄某甲对。后二人将所骗财物卖至被告人郑某甲经营的**店,所得财物由二人平分
9.2019年10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在平定县金地商厦附近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黄某乙、黄某丙一条。后二人将所骗财物卖至被告人郑某甲经营的**店,所得财物由二人平分。经平定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戒指价值2044元,黄某丙价值5016元。
10.2019年10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在寿阳县世字超市一部附近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黄某乙。后二人将诈骗所得财物卖至被告人郑某甲经营的**店,所得财物由二人平分。经寿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黄金戒指价值1010元。
11.2019年1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在寿阳县新天地购物中心附近处,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孙某某价值1800元的黄某甲对。后二人将所骗财物卖至被告人郑某甲经营的**店,所得财物由二人平分。
12.2019年1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在寿阳县第二人民医院附近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史某某黄某丙一条。后二人将所骗财物卖至被告人郑某甲经营的**店,所得财物由二人平分。经寿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黄某丙价值7682元。
13.2019年1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在寿阳县朝阳街新华书店附近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苏某甲价值4000元的黄某乙、黄某甲对。后二人将所骗财物卖至被告人郑某甲经营的**店,所得财物由二人平分。
14.2019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在寿阳县新天地购物中心附近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贾某某黄金戒指两枚,现金500元。后二人将所骗财物卖至被告人郑某甲经营的**店,所得财物由二人平分。经寿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黄金戒指价值分别为2736元、3477元。
15.2019年1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在寿阳县宾阳路西侧公交站牌附近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齐某某现金2300元。
16.2020年1月4日9时许,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在寿阳县晋丰裕商厦附近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米近绪现金10000元。
17.2020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在寿阳县九龙路附近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苏某乙价值2000元的黄某甲对。后二人将所骗财物卖至被告人郑某甲经营的**店,所得财物由二人平分。
18.2020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在寿阳县福田路路口附近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3700元。
二、抢劫罪
2019年4月19日14时左右,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在寿阳高家坡村七里洞附近处,以崔某某掉落装有假钱的信封,梁瑞敏以捡钱分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芦某某,被识破后,崔某某见状离开,梁瑞敏见行骗不成,使用殴打、脚踢等暴力方式强行将芦某某身上的300元现金和耳朵上的金耳环抢走。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郑某甲明知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向其所售黄金首饰来路不正,未进行身份登记收购二人售于其的黄金手镯、项链等财物,共14次,后郑某甲将所购黄金售于他人。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梁瑞敏在阳泉市矿区东山社区被寿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崔某某在阳泉市城区瑞康小区被寿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郑某甲在阳泉市矿区赛鱼口华龙超市被寿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梁瑞敏退赔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17300元,并取得该二人谅解;被告人崔某某退赔五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25700元,并取得该五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郑某甲三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郑某乙、芦某某等人陈述;3.辨认笔录;4.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伤情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瑞敏、崔某某、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瑞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08076元,数额巨大,因行骗未果,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瑞敏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瑞敏曾因犯诈骗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080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明知梁瑞敏、崔某某二人向其所售黄金来路不明,仍多次收购该二人首饰共计14次,价值8807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芳
检察官助理:付慧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梁瑞敏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十八份及侦查卷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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