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梁瑞,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梁瑞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被原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梁瑞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梁瑞在本市泉山区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79元。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梁瑞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楼5楼公共卫生间附近,盗窃被害人宋某甲的 “华为”牌荣耀8手机1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43元。
2、2020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梁瑞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5号楼8楼ICU病房附近,盗窃被害人支某某的“小米”牌note3手机1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471元。
3、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梁瑞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12号楼3楼ICU病房附近,盗窃被害人宋某乙的“OPPO”牌R11S手机1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4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甲、支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梁瑞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作案时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瑞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松
检察官助理:张莺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瑞现羁押在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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