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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皇方抢夺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梁皇方,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村委会******,现住原籍。2015年11月16日,梁皇方因犯抢夺罪被陵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12月2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1月22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志军,海南万理(陵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皇方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4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梁皇方因犯抢夺罪被陵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12月2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1月22日。

被告人梁皇方在假释考验期内,为了筹集赌资,驾驶一辆红色的二轮摩托车,在陵水县新村镇、英州镇等地抢夺妇女脖子上戴的金项链共十一次,其中抢夺既遂约人民币58232元,未遂约人民币34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6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梁皇方在陵水县新村镇城坡村长城小学路段处附近,抢夺被害人张某某的金项链。经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9570元。

二、2019年6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梁皇方在陵水县新村镇711油库对面23线省道路段处抢夺被害人王某甲的金项链,其中半截约10克被抢走。经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9900元,被抢走的部分价值约3300元。

三、2019年6月27日8时34分,被告人梁皇方在陵水县英州镇普惠大道万安村国道入口南侧路段处抢夺被害人黄某甲的金项链。经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3828元。

四、2019年6月30日7时55分,被告人梁皇方在陵水县英州镇英榆路裕龙家私城前面路段处抢夺被害人徐某某的金项链,被抢的金项链价值约为人民币10000 元。

五、2019年7月5日13时58分,被告人梁皇方在陵水县新村镇中山路新村小学大门口人行横道旁抢夺被害人陈某某的金项链。经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为5940元。

六、2019年7月5日22时39分,被告人梁皇方在陵水县新村镇711油库对面的23线省道路段处抢夺被害人崔某某的金项链,抢走半截金项链约10克。经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7920元,被抢走的部分价值约3300元。

七、2019年7月6日9时10分,被告人梁皇方在陵水县新村镇望海大道金河路路口处抢夺被害人伍某某的金项链,抢走一小截金项链约8克。经鉴定,被抢走的金项链价值2640元。

八、2019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梁皇方在新村镇城坡村普新幼儿园路口23线省道路段处抢夺被害人王某乙的金项链,金项链被拉断为两截掉在地上。经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3040元。

九、2019年7月7日8时许,被告人梁皇方在陵水县英州镇普惠大道万安村路口处抢夺被害人黄某乙的金项链,抢走一小截金项链约40.18克。经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19054元,被抢走的金项链价值为5794元。

十、2019年7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梁皇方在陵水县新村镇中山路一石桥处抢夺被害人符某甲的金项链,抢走一小截金项链约12克。经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10890元,被抢走的部分价值约为3960元。

十一、2019年7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梁皇方在陵水县新村镇23线省道曲新路路段宁宁摩托车维修店附近处抢夺被害人杨某某的金项链。经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9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1辆、摩托车头盔1个、衣服四件;

2.书证:人口要素查询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证人周某甲、周某乙、汪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刘某某、黄某丙、符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王某甲、黄某甲、徐某某、陈某某、崔某某、王某乙、伍某某、黄某乙、符某甲、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梁皇方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皇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皇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十一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皇方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京伟

检察官助理:丁文娟

书 记 员:卓怀志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皇方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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