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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福顺抢夺、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506号

被告梁福顺,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9月7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抢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福顺涉嫌盗窃罪、抢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梁顺福来到本市**镇**大道**号对出路段时,见被害人肖某某将一台苹果8PLUS的手机(价值4274.05元)遗留在货车上,且肖的货车车窗没关好,于是,梁福顺待肖良辉离开后,上前将该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财物缴回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二、抢夺罪

2019年7月3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梁顺福驾摩托车来到本市**镇**市场往**方向行驶时,见被害人涂红霞骑车往**方向走,梁顺福便驾车靠近涂某某右侧抢走涂某某车踏位的手袋,手袋内有一部手机OPPOA7X手机(价值1671元)、一张银行卡、一些化妆品和部分公司资料,得手后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缴回。

2019年8月26日,东莞市公安局在**镇**村**号**将被告人梁福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2.书证: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涂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福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福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并抢夺他人财物,均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梁福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梁福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十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财物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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