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红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梁红,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7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乡**村**。2008年因盗窃罪被深圳市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2016年2月29日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梁红于通过攀爬下水管道窜至被害人陈某某位于本市塘厦镇石鼓社区布尾新围48号的住处,盗走了陈某某放在女儿房间内的212元。得手后,梁红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鉴定结论,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梁红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红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茜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梁红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