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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绍雄盗窃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梁绍雄,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佛山市南海区**卫浴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巷**号**。2020年8月11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20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8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绍雄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梁绍雄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多次盗窃电动车电池,共价值人民币276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梁绍雄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楼下,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的一组星恒牌48V12AH电池。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691元。

2.2020年10月3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梁绍雄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号**单车房门前,盗走被害人梁某某就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的四块天能牌6-DZF-20电池。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654元。

3.2020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梁绍雄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楼下,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的五块天能牌6-DZF-20铅酸电池拆出后欲盗走。因被人发现,被告人梁绍雄将该五块电池藏在附近一辆汽车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电池价值人民币660元。破案后,缴回被盗的电池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4.2020年11月3日晚23时许,被告人梁绍雄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楼下,盗走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的四块超威牌6-DZF-12铅酸电池。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758元。破案后,缴回被盗的电池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剪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梁绍雄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绍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绍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绍雄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梁绍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梁绍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敏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梁绍雄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散件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清单》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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